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3848号

宋桂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海英与陈钦汉、宋桂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三、原审被告雷波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钦汉返还186.6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6.6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四、上诉人郑海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钦汉返还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800元,共计84600元,由被上诉人陈钦汉负担12730.24元,由原审被告雷波涌负担50168元,由上诉人郑海英负担2170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72元,由上诉人郑海英负担21701.76元,由被上诉人陈钦汉负担2170.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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